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承办窗口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3号大厅投资项目审批专区建设工程综合窗口 2、适用范围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3、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5、受理机构 铅山县气象局 6、决定机构 铅山县气象局 7、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3号大厅投资项目审批专区建设工程综合窗口 办理:铅山县气象局 出件: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3号大厅投资项目审批专区建设工程综合窗口 窗口时间:夏令作息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冬令作息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8、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9、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4号) 对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建(构)筑物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所列场所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审核同意和验收合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10、办理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单位已安装完成的防雷装置通过了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取得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1、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上述办理条件不予许可 12、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备注 | 1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 主审材料,不可容缺 | 表内各项内容(包括签字、时间)填写清晰、完整;按A4规格纸张打印;加盖公章。 | 2 | 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 主审材料,不可容缺 | 图纸完整、真实有效。可以提供复印件,但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3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 | 主审材料,不可容缺 | 材料完整、真实。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需原件。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各项内容(包括签字、时间)填写清晰、完整;可以提供复印件,但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13、办理流程 申 请:在上饶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 http://171.35.109.244:8004/aplanmis-mall/rest/main/toIndexPage提交线上申请,同时在上饶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项目联办区综合服务窗口(C13-C16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预受理:预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出具收件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办事对象可线上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退件通知书,退件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退件的理由; 受 理:预受理登记收件后通过审批系统向铅山县气象局分发材料,铅山县气象局在当日给予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意见 审 核:受理通过后,铅山县气象局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审 批:审核无误后,铅山县气象局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许 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铅山县气象局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线上通过,线下核发《《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铅山县气象局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可在系统自行查看。 办 结:许可通过,由综合服务窗口办结出件。 14、特别程序 无 15、收费依据 无 16、收费标准 无 17、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18、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19、是否可以网上申请 是 20、结果送达 现场窗口领取或快递送达。 21、咨询电话 0793-5332557(气象局)或窗口电话 22、监督投诉电话 0793-52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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