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含取水权转让、取水计划与调整审批) 1、承办窗口 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3号大厅投资项目审批专区建设工程综合窗口 2、适用范围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3、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5、受理机构 铅山县水利局 6、决定机构 铅山县水利局 7、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3号大厅投资项目审批专区建设工程综合窗口 办理: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3号大厅投资项目审批专区建设工程综合窗口 出件:铅山县行政服务中心3号大厅投资项目审批专区建设工程综合窗口 时间:夏令作息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冬令作息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8、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9、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 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 取水情况总结(表)和取水计划建议(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十六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主席令第88号)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10、办理条件 1)有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审查单位已出具审查意见; 3)取水工程已竣工验收; 4)取水申请标的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要有利害关系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11、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12、申报材料 办事情形1、取水许可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备注 | 1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主审材料,不可容缺 | 4份,加盖公章 | 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送审稿 | 主审材料,不可容缺 | 报告书一式8份,报告表一式6份 | 3 | 有利害关系第三章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不可容缺 | | 4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同意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可容缺 | 事项办结前补齐 | 5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 | 可容缺 | 事项办结前补齐 | 6 | 备案项目文件(属备案类项目的) | 不可容缺 | 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
办事情形2、取水权转让、取水计划与调整审批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备注 | 1 | 本年度用水总结及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表 | 不可容缺 | 4份,加盖公章 | 2 | 调整用水计划申请报告 | 不可容缺 | 报告书一式8份,报告表一式6份 |
13、办理流程 申 请:在上饶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 http://171.35.109.244:8004/aplanmis-mall/rest/main/toIndexPage提交线上申请,同时在铅山县行政中心三号厅G区60号无差别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预受理:预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出具收件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办事对象可线上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退件通知书,退件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退件的理由; 受 理:预受理登记收件后通过审批系统向铅山县水利局分发材料,水利局在当日给予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意见 审 核:受理通过后,铅山县水利局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审 批:审核无误后,铅山县水利局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许 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铅山县水利局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线上核发《关于权限内取水权的批复》;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铅山县水利局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可在系统自行查看。 办 结:许可通过,由综合服务窗口办结出件。 14、特别程序 无 15、收费依据 无 16、收费标准 无 17、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2个工作日。 18、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19、是否可以网上申请 是 20、结果送达 现场窗口领取、网上下载或快递送达。 21、咨询电话 0793-7962766(水利局窗口电话) 22、监督投诉电话 0793-5212345
|